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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丨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四)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89篇 原创
文|争议解决中心 党靖律师
预计预览时间:7分钟


维权要点




经营者不明知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而未能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另行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抑或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2019年4月,A二手车行与乙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车辆转让价为145800元。2019年1月,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2018年12月,案外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涉案小型轿车造成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2月,A二手车行与B公司(签订机动车转让合同,转让涉案小型轿车,转让价为136000元。A二手车行盖章,B公司经办人签名。即A二手车行出售给乙的车辆。
A二手车行与乙签订车辆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第九条“补充条款及其它”约定:“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实表17000公里,如有发现,无条件退车。”乙方购买该车辆后,将该车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12月,乙通过查询发现该车在其购买前发生过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乙遂以A二手车行违反合同第九条约定,构成欺诈销售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A二手车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之角度进行判断和认定。本案中,二手车行自其上游卖家收购车辆的价格与其向消费者出售车辆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为9000元,并未达到“暴利”标准,属正常的市场行为。在消费者通过微信与二手车行进行交涉后,二手车行于后一天即电联其上游卖家询问案涉车辆曾发生的致人死亡事故的具体信息。以上事实能够佐证二手车行在收购案涉车辆并将其出售时,并不明知车辆曾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二手车行关于其自上游卖家收购车辆时仅知晓车辆曾发生过修理费为1万余元的事故,并未获知该事故致人死亡的抗辩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另,在案涉车辆进行上线年检以及本案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作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均未有案涉车辆车况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反馈。故二手车行并不存在隐瞒事故信息、恶意出售事故车辆的主观故意,其未向消费者告知案涉车辆曾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关于焦点二,消费者和二手车行签订的《转让合同(一)》第九条关于“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的约定,并未对“重大事故”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明确。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确曾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属于日常生活所称的“凶车”。从我国老百姓固有的传统思想和观念来说,“凶车”带有不吉利之意,消费者的购买意愿相对较低,该类车辆的市场出售价格亦会低于其他同款车。因此,消费者关于其若被告知案涉车辆曾发生致人死亡的事故,其购买意愿会受到直接影响的主张,符合常理。该事故应当属于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重大事故”。二手车行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其负有全面调查、核实交易车辆所有信息的义务。然,二手车行未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未及时获悉事故具体信息并向消费者披露,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主张二手车行行承担相应“退车”的违约责任。
重要提示:购买出过事故的车辆,车商是否构成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规定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诈。欺诈的法律后果为可撤销,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诈人。


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责任承担


我国法律明确的的说明了欺诈的定义、含义及构成。身为经营者的二手车经销商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一旦有了虚假宣传、不实承诺、隐瞒事实、骗取价款等行为时即构成欺诈。对于欺诈的后果为合同被撤销,并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消费者损失。


但是,当满足欺诈构成,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条件的,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即适用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所述,车商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的前提是个人因为生活消费需要从经营者处购买商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条件下才负退一赔三责任。因此,不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另行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抑或缔约过失责任。


-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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